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6-19浏览次数:572

关于印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办法》的通知


校内有关单位:

       现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办法

(2001年制订,2010年12月23日校学位委员会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位授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为《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为《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学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相应学位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位:

(一)违法犯罪或者政治审查不合格的。

(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或两次记过处分,且个人表现没有达到规定条件的。

(三)硕士生和博士生没有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

(四)校内本科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

(五)毕业论文没有达到相应学位的学术水平的。

(六)不符合国家《学位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我校本科学生符合毕业条件,德育、智育、体育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的,可授予学士学位。国家和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审核与授予程序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每年6月上旬之前,按学位授予条件审查学生的学位申请资格,并将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材料报教务部审核。

(二)教务部将申请学位的全部学生名单审核完毕后,通过校学位办统一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对决定授予学士学位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完毕后的名单,经教务部交校学位办统一上报至省教育厅、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审核内容与标准

(一)申请我校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平均学分绩点应符合以下标准:普通本科生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母语不是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8;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分不低于1.6。绩点分的计算标准由教务部具体制定。

(二)本科毕业论文合格。

(三)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或两次记过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以后表现优秀,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含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优秀学生干部或者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本人于毕业当年5月底之前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程序进行审查,并通过教务部报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的审核内容与标准,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国家和湖北省关于成人教育学位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留学生与港澳台学生学士学位的审核工作,具体由国际教育学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各单位将申请学位人员名单核准后,报校学位办依照规定统一办理。

第八条本科学生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的,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再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九条 学位申请

(一)攻读我校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项目,提交学位论文及其摘要,经指导教师同意推荐、学院(中心)审查同意且经过学术不端行为系统检测,具有科学硕士学位论文和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均可通过所在学院(中心)学位分委员会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硕士学位。

(二)校外单位非授予硕士学位专业应届毕业研究生、在职人员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的,除另有规定外,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十条 硕士学位课程

(一)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专业课及专业基础课,一般为3—4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课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外语课1门,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二)硕士学位课程考试须按上述要求结合培养方案安排进行,由各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负责审核。

(三)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必须取得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四)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项目,通过考试且成绩合格。

2.专业综合课和外语课通过国家统考。

3.经审核表明具有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完成学位论文,通过系统检测、论文评审和答辩。

4.由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出具推荐书,可向所在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等材料,申请硕士学位。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

(一)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学位论文必须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自己独立完成。研究生应在查阅、研究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提出研究方案和开题报告,并由指导教师和导师组共同审核。

2.科学学位的论文应有新的见解,在学术上或国家建设中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业务工作的能力。

专业学位的论文应强化其应用导向,鼓励采用调研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等多种形式;专业学位论文选题主要应来源于社会实践或工作实际中的现实问题,有明确的实践意义和应用价值。其论文重在考察学生是否具有综合运用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科学硕士学位论文写作时间自确定选题后应不少于9个月,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写作时间不少于半年。

4.学位论文写作工作必须按计划进行;论文开题要进行开题报告会,组成开题报告会的导师人数不少于3人。

5.交付打印的论文要求语句精炼通顺,层次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工整。

6.科学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3万字,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原则上不少于2万字。

7.学位论文的正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要求,使用中文规范汉字。但英文授课项目的外国留学生按培养方案需提交英文学位论文的除外。

8.学位论文同时应有中英文摘要。摘要是论文的缩写,应准确反映论文的全部内容,并且突出论文的新成果、新见解。硕士论文中文摘要字数为1000字左右。

(二)学位申请人应在论文答辩前3个月提交论文定稿和论文摘要,并提交硕士学位申请书。指导教师应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及其摘要进行审核和全面评定,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提出是否推荐其参加论文答辩的意见。各院(中心)负责对申请书逐一进行认真审查,签署是否同意参加论文答辩的意见。

指导教师同意推荐,学院(中心)同意参加论文答辩的,必须依照规定通过学位论文不端行为检测和专家评审(包括不少于10%的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方能为其组织论文答辩,并将学位申请人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和程序

(一)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受答辩申请后,对依程序无需参加双盲评审的论文,学院(中心)应聘请3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其中应有1名外单位的专家,校外评阅人应以学校名义发聘书。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在接受论文后2周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二)论文评阅结果的处理原则

1.3份专家评阅书评审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的,可以参加此次论文答辩。

2.有1份专家评阅书的评审结果为不合格,而另2份评审结果均为良好或有1份为优秀的,可依程序通过导师组向院研究生办公室申请复评。复评合格的,参加当年的论文答辩;复评仍不合格的,须对论文进行修改,推迟半年再申请答辩;如另两份评审结果不符合前述条件而研究生对该结果有异议的,应通过导师组向学院(中心)分学位委员会主席会议申请复评,分学位委员会主席会议同意申请且论文通过复评的,参加当年答辩;不同意复评或者复评未通过的,须对论文进行修改,推迟半年再申请答辩。

3.如有2份专家评阅书的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的,须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推迟1年再申请答辩。

4.如果3份专家评阅书的评审结果均为不合格的,须重新开题写作论文后,至少推迟一年再申请答辩。

5.参加双盲评审的学位论文,其评审结果严格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与任职条件

1.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专家一般由3--5人组成,其中必须有一名外单位的相关专家。为体现我校学科融通或者理论与实务融通的特色,理论性较强的学科论文答辩委员会中,须有一名跨学院跨学科或者具有不同一级学科背景的专家参加。实务性较强的学科和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中,须有一名来自相关行业校外实务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参加。校外专家由各学院(中心)以学校名义发聘书,并报校学位办备案。

2.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主席应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设答辩秘书1人,协助做好答辩的事务工作。指导教师可以列席答辩会,但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更不能担任主席。

3.答辩委员会成员和论文评阅人,一般应由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学术造诣深的讲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聘为研究生导师的,也可担任答辩委员。但每个论文答辩委员会和每位申请人的论文评阅人中,最多只能有一名讲师。聘请的校外实务部门的专家除应当符合我校校外合作导师的基本条件外,应当在该实务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4.各院应在接受学位申请人的申请后一周内提出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及其主席名单,报学位办备案。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事前不得告知申请人,应在论文答辩会上公开宣布。各学院应指定专人同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联系。申请人答辩前不得直接与他们联系。

(四)论文答辩会的准备工作程序

1.申请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打印装订好的论文、论文摘要各10份交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各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至迟在论文答辩前3周内将论文及论文摘要分送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

3.论文答辩应在学校规定的答辩期限内进行。论文答辩的具体时间、地点,应在一周前通知申请者本人、答辩委员会及有关人员,并报学位办备案。

第十三条 论文答辩会

(一)被批准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人,应按规定时间参加答辩,无故缺席作自动放弃答辩资格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答辩,本人要求改变答辩日期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并报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可补行答辩。其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与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必须根据不同学位类别,坚持各学科规定的不同标准,保证质量,严格把关,维护学位声誉。对各类学位论文既不能降格以求,也不能对专业学位论文错误地以科学学位论文的标准来要求和对待。

(三)论文答辩要发扬民主,在学术观点上可以各抒己见。答辩会一般以公开方式进行,校内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旁听。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同意,旁听人员可以提问。

(四)论文答辩应逐个进行,并分别作出决议。每个硕士研究生的答辩时间一般不少于1小时;每个答辩委员会全天参加答辩并完成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0人。因特殊原因需突破前述规定人数的,须事先通过各学院(中心)报校学位办批准、备案。

秘书在做好记录的同时,一般应做好全程电子录音。电子录音文档在答辩会完成后,通过各学院(中心)上传或上交校学位办备案。

(五)论文答辩会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2.指导教师或受指导教师委托的导师组成员介绍申请人学习情况以及从事科学研究、论文写作等的情况。

3.申请人介绍论文的主要内容,着重介绍自己的见解和需要说明的问题(时间不超过30分钟)。

4.答辩委员会向申请人提出需要答辩的问题。申请者可在不超过30分钟的时间内准备答辩。

5.申请人对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答辩时可以查阅允许带进会场的数据、文献资料;回答问题必须简明、扼要、准确。在学术观点上可以各抒己见。言不及义、故意拖延时间的,主席可以制止。

6.宣读指导教师推荐意见、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

7.答辩委员会单独开会,评议申请人答辩情况,就能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举行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同意的为通过。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8.答辩委员会起草对论文及论文答辩的决议书,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由主席签字,并将决议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研究生,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补行答辩一次,答辩费用由答辩者自己承担;如答辩仍不合格,不再补行答辩。

第十五条 答辩会结束后,答辩秘书将答辩过程形成的全部文字材料按申请人的不同分别归档,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然后交由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进行审核,并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六条 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通过的申请人的全部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审核,必要时各院根据要求指定专人在会上作介绍。会议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的为通过。

第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将通过的全部名单和材料交校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将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填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 攻读我校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项目,提交学位论文及其摘要,依照规定通过学位论文不端行为检测和双盲评审,经审核具有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并经指导教师同意推荐,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均可通过所在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博士学位。

第十九条 博士生的学位课程和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外语课,第一外语要求能够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鼓励学生选修第二门外国语。

第二十条 本校博士生的学位课程应参照上述要求,结合培养计划的安排进行。同时,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完成各学科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并依照我校博士生培养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博士生学科综合考试,成绩合格。

第二十一条申请博士学位人员依照博士生培养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并向学院和管理部门提交发表的论著和科研成果等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经审查达到我校规定条件的,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对本学科中的重大理论问题作出科学的分析,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在学科或专业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能力。

博士学位论文一般在10万字以上,论文摘要为3000字左右。

第二十三条 申请答辩程序

(一)博士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经指导教师同意推荐的学位论文定稿及其摘要参加论文检测和双盲评审。学院应在接到申请书后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并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通知所在院(中心)及本人。

(二)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其中半数以上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校外同行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申请答辩者的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

(三)从审核学位课程考试成绩、组织论文答辩到授予学位的整个过程,除另有规定外,均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硕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申请重新答辩一次,答辩费用由申请答辩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术、科学、经济、文化、社会和人类进步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卓越学者、科学家、著名的政治家、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教育部审查并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

对于决定授予博士学位者,应公示3个月,无异议者方可领取博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学位授予明显不当,或发现有舞弊、作伪或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况,通过复议可以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五章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构成及其下设机构工作程序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9人左右组成,任期2—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3人。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研究生教育、本科生教育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校领导担任,委员主要应从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2—3人,处理日常工作。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院设立分委员会,由5—11人组成,任期2—3年,分委员会委员主要应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主席一般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选,由各学院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决定并报教育部备案。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院学位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与会人数须达到该委员会全体人数的三分之二;对有关事项的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须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通过申请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审查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和博士学位专业课与基础课的考试范围。

(三)审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博士学位课程学科综合考试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

(五)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名单。

(六)作出撤销由于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的决定。

(七)审批硕士生导师、兼职硕士生导师、合作硕士生导师和合作博士生导师名单;审批博士生导师组长、硕士生导师组长和博士生导师组成员名单。

(八)审核申请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专业。

(九)听取和审查分委员会的工作。

(十)审核学位点的申报材料。

(十一)修订学校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十二)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中的有关争议和其他事项。

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一)、(二)、(三)项职责,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或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已通过的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论文及其摘要应分别通过教务部、研究生院送校图书馆,并递交电子版;同时纸质本送各学院资料室或图书馆1—2册保存,并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分送其他有关单位。

第三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申请、答辩、授予硕士、博士学位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材料,交校档案馆逐个立卷保存。

第三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答辩与学位授予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规定不祥的,参照国家有关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法律、政策与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校内其他有关学位授予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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